環境保護稅開征 這些政策你要知道
1.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哪些?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做了哪些細化規定?
環保稅法第三條把環境保護稅征稅對象分為四類: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環保稅法實施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二是明確了“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范圍。環保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不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為明確這一規定的具體適用對象,實施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三是明確了規?;B殖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相關問題,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環保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此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1)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2)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3.《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哪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保稅法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4.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確定的?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在這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哪些問題?
按照環保稅法的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計稅依據的兩個問題:一是考慮到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對依法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為體現對納稅人治污減排的激勵,實施條例規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二是為體現對納稅人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有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以及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情形的,以其當期應稅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5.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如何計算?
環保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6.每一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如何征收環境保護稅?
環保稅法第九條規定:(1)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2)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3)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我省經過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7.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什么方法和順序計算?
環保稅法第十條規定,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4)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8.環境保護稅的稅率是如何設定的?
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為最低稅額標準的10倍,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1.4元-14元。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我省按照區域設置三檔稅額幅度,分別是8倍、5倍、4倍。固體廢物和噪聲實行固定稅額。其中,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11200元。
9.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怎樣計算?
(1)應稅大氣、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具體適用稅額;(2)應稅固體廢物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3)應稅噪聲應納稅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10.《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哪些暫予免稅情形?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11.對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關于減征環境保護稅的規定,實踐中如何把握相關界限,實施條例對此有沒有明確?
環保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為便于實際操作,實施條例首先明確了上述規定中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計算方法,即: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是指納稅人安裝使用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監測機構當月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平均值。同時,實施條例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限定了適用減稅的條件,即: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12.地稅部門和環保部門的職能劃分是怎樣規定的?
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13.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14.環境保護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環保稅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15.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怎樣進行申報繳納?
(1)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2)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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